(上海:幫忙落戶,相差21歲的他們“結婚”了 想離婚?卻沒這么容易)
一個要落戶上海的理由,促成了一段年齡相差21歲的婚姻。如今女方提出離婚,男方卻不同意,雙方對簿公堂。法院會如何判決呢?
近日,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)就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件,二審最終駁回男方上訴,維持了一審準予雙方離婚的判決。
“結婚只是為幫他落戶”
小梅是個90后的上海本地姑娘,從小父母離異,長大后就自己一個人生活。2017年,小梅的父親找到她,說要她幫一個忙。
父親說他有個朋友想落戶上海,讓我?guī)退麄€忙,就辦一個結婚手續(xù),不是真的結婚。
小梅如是說。
年輕的小梅就這樣走進了婚姻。對方是一個比自己大21歲的男人,叫阿彬。同年5月,小梅與阿彬去民政局領了證,辦了結婚手續(xù)。
據(jù)阿彬說,他與小梅是經人介紹認識,并且小梅的父親也欠了他錢,小梅答應配合他結婚并取得上海戶口。
轉眼,小梅和阿彬已經“結婚”快四年,但二人并沒有在一起生活。期間,阿彬因犯詐騙罪入獄。惴惴不安的小梅提出要和阿彬辦理離婚手續(xù),然而阿彬卻不同意。
想離婚?卻沒這么容易
2021年2月,小梅起訴至法院,認為她與阿彬只是名義夫妻,沒有夫妻感情可言,要求與阿彬離婚。
令小梅感到意外的是,阿彬提出,他曾向親屬借了90萬用于購買房子及裝修。阿彬認為雖然雙方沒有夫妻感情,但在債務未處理清楚的情況下,不同意離婚。
小梅辯稱,她只是聽父親的話,要幫阿彬落戶上海才與他登記結婚。他們兩人從來沒有在一起生活過,這只是形式上的婚姻。至于阿彬說的借款,她完全不知情。
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
小梅和阿彬婚后未共同生活,夫妻關系名存實亡,且雙方亦認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判決準予小梅與阿彬離婚。
一審判決后,阿彬不服,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。
維持原判,四年婚姻終告結
二審中,阿彬提出除了一審中提到的二人共同債務的問題外,雙方還曾簽署過一份協(xié)議書,約定在阿彬沒有取得上海戶口之前,小梅不得提前要求解除婚姻關系。
小梅辯稱,之所以跟阿彬結婚,完全是聽了父親的話,為了幫助阿彬解決落戶的問題。至于所謂的不得離婚的約定,她并不清楚。
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:
本案的爭議焦點為,小梅和阿彬之間應否準予離婚,如應準予離婚,雙方是否有共同債務在本案中應一并處理。
本案中,雙方結婚后未共同生活過,且未生育子女,雙方亦認可沒有夫妻感情,故一審法院據(jù)此準予雙方離婚,合法有據(jù),上海一中院予以認同。
阿彬上訴稱,雙方有過協(xié)議,小梅不得主張離婚。上海一中院認為,一方面,小梅并不承認雙方有過類似協(xié)議;另一方面,即便有類似約定,該約定限制了婚姻自由,亦無相應法律效力。
阿彬還稱,曾向親戚借款90萬元,該錢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。上海一中院認為,一方面,本案阿彬并未提交任何相關證據(jù)證明存在相應借款;另一方面,即便存在,也涉及案外人,并非是本案離婚訴訟可予處理之事項,一審法院在庭審中也予以了明確的告知。
綜上所述,阿彬的上訴所稱,均難予采納。上海一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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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靜波
少年家事庭審判長
三級高級法官
案后余思
本案主審法官、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審判長潘靜波指出,婚姻并非兒戲,一張結婚證的背后,是夫妻間的倫理道德,也是身份財產的法律關系,當事人均應審慎、認真對待。
本案中,小梅稱其是為了給父親朋友幫忙而結婚,阿彬稱兩人是經人介紹而結婚,但不論是什么原因,結婚后兩人并未共同生活、沒有夫妻感情,是不爭的事實。雖然,現(xiàn)小梅起訴離婚,法院支持了其訴請,但四年前的一個輕率的決定,讓小梅也從“單身”變成了“離異”,對其未來生活也會帶來不可預知的影響。
在此也提醒大家,真誠的感情、嚴肅的態(tài)度是婚姻的基石,切忌“兒戲”心態(tài),對自己負責,也是對他人負責。
來源:上海一中法院
作者:王夢茜
編輯:任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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