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上海公房動遷的同住人認定:實際居住應當“自戶籍最后一次遷入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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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簡介
唐某一、唐某二、唐某三系兄弟姐妹關系,任某某為唐某二之子,葉某為唐某三之妻。
唐家原在本市虹口區(qū)有公房一套,系上世紀70年代置換而得。該房屋原由老唐夫妻攜三子女共同居住,后唐某一、唐某二先后因結婚搬離,唐某三與葉某結婚后也搬至葉某處居住。2014年該房屋承租人老唐去世,唐某三、葉某搬回系爭房屋居住直至征收。
2020年5月,系爭房屋被政府征收,共得征收補償款七百五十余萬元。
因對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的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,唐某一、唐某二、任某某向虹口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補償款。
當事人身份關系
涉案房屋戶籍情況:
唐某一戶籍1986年曾遷至本市虹鎮(zhèn)老街某址,又于2007年因父母子女投靠遷回。
唐某二戶籍1994年曾遷至本市大統(tǒng)路某址,又于2005年遷回。
任某戶籍1993報出生于系爭房屋,1994年隨母遷至本市大統(tǒng)路某址,又于2005年遷回。
唐某三戶籍1970年便遷至系爭房屋,后未變更。其妻葉某2007年因結婚遷入戶口。
一審時另查明:
唐某一丈夫王某家虹鎮(zhèn)老街私房2018年動遷,其家庭獲動遷款六百余萬元后購入廣中路某商品房,登記在王某及兩人女兒名下;
唐某二婚內曾與丈夫任某將大統(tǒng)路某公房買為產權房,登記在任某名下。后兩人協議離婚,該房屋歸于任某,共同存款歸于唐某二;
葉某前夫曾承租有一套公房,2000年由葉某買為產權房,登記在其本人名下。
一審法院判決
駁回唐某一、唐某二、任某某全部訴訟請求。
一審法院判決后唐某一、唐某二、任某某不服,其提出上訴理由認為:
唐某一、唐某二曾在系爭房屋實際居住滿一年以上,并非空掛戶口,屬于同住人;
任某某報出生于系爭房屋且目前他處無房,應屬于安置對象;
原承租人離世后未能入住房屋是由于存在嚴重家庭矛盾,唐某三采取暴力手段霸占系爭房屋。
上海市二中院判決
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!
律師說法
本案為典型的公有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糾紛,最終法院判決較為絕對,將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款共計七百五十余萬元均判歸唐某三獲得,而原告方唐某一、唐某二、任某某分文未得。
從本案例中可以看出,公房的征收補償利益分割與私有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分割大不相同,即便同為原承租人的子女且動遷時戶籍在冊,也有可能不能分得任何補償款項。
究其原因,法院的主要判決依據有以下幾點:
公房同住人必須同時滿足“戶籍在冊”、“他處無房”、“實際居住”三個認定條件;其中,“實際居住”的基本要求為在系爭房屋內“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”;但,當前實務中對“實際居住”判定較為嚴格,往往要求當事人“自戶籍最后一次遷入后居住滿一年,之前如已形成共同居住人資格的,該資格因當事人戶籍遷出而告消滅”;同時,如“家庭矛盾、居住困難”等特殊情況而無法入住的,則依“誰主張、誰舉證”之舉證原則由當事人主張一方負責舉證。
當然,本案中唐某一、唐某二或曾在他處享受過動遷安置、或曾購買過售后公房,雖房產均未登記于自身名下,但該事實仍是法官依法判決時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。
個案不同事無絕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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